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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般纳税人审批流程费用时间及要求

更新时间:2015-03-17 1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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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般纳税人要求:北京新公司直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人民币、办公室面积不低于40-50平方米(我公司提供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80万)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符合认定的从业人数(视注册区县不同规定不同)。
办理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公章、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明;
5、房租合同;
6、房租发票(房租发票需开三个月以上,个别税务所人员要求提供一年的房租发票);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财务专业证书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
存。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
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
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
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
《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税务
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
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
本)退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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